近期,绍兴市消保委将成立汽车行业专家委员会,同时会同了绍兴市工商局、绍兴市交通局、共同参与、起草“《绍兴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又会同了绍兴市工商局共同参与、起草推出了“绍兴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绍兴市工商局正式发文(发文号:绍市工商〔2008〕49号),现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到的汽车4S店、汽车专业维修公司(店)等相关行业能认真阅读和参照实施,如有需要,可以点击附件下载。
绍兴市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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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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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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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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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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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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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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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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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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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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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标准配置/ 选用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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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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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首选: 次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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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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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饰颜色 |
首选: 次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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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人民币)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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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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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3、双方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三条 定金(可选填)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作为定金;甲方交货时,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
2、分期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
币 元,大写 元。
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贷款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 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
币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
3、交车地点: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 公里以内,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其他交付物件: 。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经甲方解答,乙方仍不满意的,甲方应予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甲乙双方应在车辆交接时,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
第六条 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但保修期不得低于《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的有关规定。
2、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到生产厂商认定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如遇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或使用、保养、装潢、改装不当等非车辆本身原因造成或到生产厂商认定和双方约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从其规定。双方应按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7、甲方有提醒或协助乙方办理车辆保险、附加费、上牌等上路前注意事项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交付车辆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已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定金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未交付定金的,有权要求甲方按已交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4、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付定金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交付定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交车款的 %支付违约金。
6、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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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证照名称: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合同编号:
车辆交接书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时,甲、乙双方在 对
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
乙方经过初步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绍兴市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 )的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进口车关单□; (8)进口车商检单□; (9)其他: 。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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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及漆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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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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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天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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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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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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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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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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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及备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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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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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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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刮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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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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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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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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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及遥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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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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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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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斤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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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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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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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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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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