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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须谨慎,付出定金要担责

[日期:2008-09-04] 来源:上海市消保委  作者:佚名 [字体: ]

    王女士投诉反映:我在私营企业打工的,老板在我看车前答应我贷款购车。2008年7月22日,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意向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车价款15.48万元。当时,在选车时,促销员口头说过,万一贷款批不下来,可以退还定金。在促销员的一再要求下,我当场支付了3000元定金。现在,由于老板内部之间发生纠纷,不同意职工向银行贷款购车。鉴于本人原因,考虑到自己的目前经济状况,暂不考虑再去贷款购车。现要求退还部分定金,但某经销商不予同意。
    根据王女士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办有关人员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辩称:公司按照王女士的要求,我司有关经办人员已经把她的贷款手续都办下来了,现在,消费者因经济状况无力购买,她违约在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000元定金予以拗断。但我司愿接受消保委汽车办的调解,同意退还定金2000元。对此,消费者表示十分满意,并送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点评:本案本着“实事求是,诚信”的商业道德,解决消费纠纷,值得提倡。此案,商家并未过错,按照消费者的放贷要求,及时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当消费者无理由提出退车时,经销商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也是在情理之中,双方都退让一步,最终消费者也愿意支付一定的劳务费,也是合情、合理的。在此,提醒消费者:合同是法律,双方一旦签订,必须履行;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必须谨慎,仔细看清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谁违约,谁必须承担法律的责任。作为经销商,在合同签订时,必须向消费者一一告知清楚,尤其是贷款购车,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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