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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购买商品应与展品一致

[日期:2008-09-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在卖场里展示的样机使用的是LG屏,但是送到家的产品却采用的是台湾屏,消费者提出异议。有关专家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展品应与实际购买的商品性能相一致。
    广州消费者李先生反映,8月2日,他在国美广州新店看到厦华液晶电视 LC-37HU25在做特价。当时看到的样机用的是LG屏,他再三向促销员确认也是如此,就购买了一台。货送到家几天后,李先生却发现送到家里的电视使用的是台湾屏。李先生给国美打电话要求更换,国美方面表示,的确应该是LG屏,但李先生家的产品是从仓库直接发货的,他们也不清楚为什么会变成台湾屏,要换就只能换卖场里的样机。李先生再给厦华客服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同一型号的不同批次产品使用不同的原材料,这是正常现象,质量没问题的话,产品不能退换。
    其实,关于液晶电视屏的产地问题曾经在业内引起普遍关注,起因就在于一些具有液晶屏生产能力的日韩企业在一些产品上使用价格相对低廉的台湾屏,但在销售时却未明示。
    国家数字电视标准工作组组长刘全恩告诉记者,关于屏的产地与品质的争论,类似于以前CRT彩电关于显像管品牌与品质的争论,虽然业内普遍传言技术先进的大厂面板在使用寿命以及色彩方面都要强于低价面板,但目前国家有关检测机构并未对不同品牌液晶屏的品质进行过测评,因此不能说哪个品牌的屏好、哪个品牌的屏不好。但与日韩产品相比,台湾产液晶屏的价格相对较低,因此虽然国家标准中并未要求企业对其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但当消费者对此进行质询时,销售人员应据实相告。
    中国电子商会副会长王宁指出,液晶屏的价值占据了平板电视总成本的70%—80%,在平板电视中的作用不亚于汽车的发动机,其品质高低直接影响平板电视的收视效果及以后的维护保养,因此,企业有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屏的产地、品牌等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认为,展品应与实际购买的商品相一致,如果展示样机和消费者购买的实际产品存在差距,而样机在价格上明显优于实际产品,消费者就有权要求企业补偿差价。
    据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周明介绍,台湾屏和日韩屏在性能上的差异并不大,但是,就如同修车,虽然原厂件和副厂件可能性能差异不大,但是消费者可能更倾向于使用原厂件,而且原厂件价格也更高,所以,在更换零配件时,消费者都会询问配件产地,大多数产品在包装上也会明示。
    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情况下,消费者应要求销售商在发票中明确标注屏的产地等信息,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据此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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