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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家电,推迟送货需谨慎考虑

[日期:2008-11-11] 来源:上海市消保委  作者:佚名 [字体: ]
    近日,家住长征新村的夏女士来到宝山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购买的液晶电视机第一次使用即出现黑屏现象,经厂家上门检测确定为质量问题,然而经销商却拒绝做退换处理。夏女士对经销商这种置“三包”规定于不顾的做法十分不满。
    情况调查:
    接到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双方了解情况。2008年5月1日,夏女士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品牌液晶电视机,售价10000元。因家中还在装修,夏女士与商场约定8月送货上门。8月6日,商场按约定将电视机送至夏女士家中,然而当日第一次打开电视机就出现黑屏现象,经厂家上门检测后确定为质量问题。第二天,夏女士就来到商场要求按照“三包”规定做退换处理,可是没想到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并表示商品已过退换期限,只能予以保修。送货到家第一次使用就出现质量问题,如何会超出退换期限呢?夏女士对于商场这种做法实在无法认同。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夏女士投诉至区消保委要求解决。
    调解结果:
    明确了解了投诉案件的情况后,区消保委约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家用视听商品三包责任》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造成的延误时间”中的相关规定,夏女士所购液晶电视的确已超出退换范围,但考虑到电视出厂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消费者意愿,经销商应当在能力范围内考虑满足消费者的退换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消费者支付一定手续费用,经销商予以退货解决。夏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投诉至此圆满解决。
    消费提示:
    节假日期间,各大商场均会推出各种促销活动以提高营业额。夏女士也正是看中这点所以会提前三个月就买好了电视机,然而她却没有考虑到“三包”时间从开具发票之日就开始计算。上述案例中若因为经销商缺货而造成无法送货,则“三包”日期应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计算,而夏女士要求推迟三个月送货就意味着自己放弃了三个月的三包期限。区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考虑多项因素,价格有时并不是最重要的,不要因为价格上的一时优惠放弃了自己其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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